一、受理范围
(一)常住户口属于芒市辖区范围的公民;
(二)从事边境贸易的,我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受理辖区内从事边境贸易的公司、企业、个体商户人员的出境申请。
(三)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我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受理辖区内经德宏州商务局备案,并通报德宏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录入系统登记的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企业人员的出境申请;
二、提交材料
(一)提交使用黑色碳素笔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 mm)2张,附云南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1份;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普通护照。除提交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非我市常住户口的公司、企业、个体商户人员申请办理边贸出入境通行证前,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审核期限为7天。
需提交备案材料:
1、边境地区公司企业及人员登记备案:
(1)公司企业申请书;
(2)边境地区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上一年度1000元以上纳税证明;
(5)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6)公司企业出入境人员登记备案表;
(7)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8)公司企业派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雇用合同、住房证明(居住证、房产证、住房租赁合同、长期租住旅馆证明等)。
2、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的企业及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由州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负责将备案企业及人员名单录入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内。
3、边境地区个体商户登记备案:
(1)个体户登记备案申请表;
(2)边境地区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个体户业主及其携带亲属或雇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或雇用劳动合同、住房证明(居住证、房产证或住房租赁合同)。
备注:对从事边境贸易活动的个体户可以携带的亲属必须系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亲属或雇工各不超过2人。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请按A4纸标准提交。相关材料原件不符合标准的,交验原件,提交符合标准的复印件。
(二)出入境通行证不予变更加注或者换发。补发出入境通行证时,应同时宣布原出入境通行证作废。
(三)出入境通行证查验页用完或被损坏、涂改的,须到公安机关申请予以补发,提交出入境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工作时限:
15天。(受理当日除外)
边境贸易的公司、企业、个体商户备案7天。
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或者进行核查的,调查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五、收费标准:50元/本
六、咨询电话:0692-2999776